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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4

美国国务院2007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概要

美国国务院2007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2007)
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发布 (Released by the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2007914

概要(Executive Summary)

关于年度报告

本报告的目的是据实记述各国政府的行动──既包括尊重、保护和促进宗教自由的政府行动,也包括那些压制宗教表达、迫害无辜信徒或容忍对非主流宗教人士施加暴力的政府行动。我们力求公正与准确地报告各种宗教传统和信仰的信徒所遭受的虐待。报告涵盖多国政府──从对最广义的宗教自由给予高度保护的政府(即"总体上尊重"宗教自由的政府),到力图控制宗教思想和言论并将部分或所有宗教团体视为威胁的极权政权。

促进宗教自由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核心目标,是美国国务院使命的一部分。美国致力于保护宗教自由和国际人权标准,这些标准在《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八条等文件中也得到明确表述,即人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作为我国对这些自由权利的坚定承诺,国务院密切注视世界范围内的宗教迫害与宗教歧视状况,提出和落实针对有关地区与国家的政策建议,并建立促进宗教自由的项目。美国通过转型外交,致力于推动宗教与良心自由,使之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使所有国家稳定的根源在全世界发展。为此,美国努力帮助新生民主国家实现宗教与良心自由,协助宗教和人权非政府组织促进宗教自由,指出并推动一些政权去改变基于公民或其他人士的宗教信仰而对其实行严重迫害的政策。

世界上大多数人有着自己所珍视的宗教信仰。由于宗教在人们生活中占中心的位置,因此很多人视宗教自由为最重要的权利。与此同时,国际趋势、区域特征、地方取向及个人经历,往往使宗教归属与族裔、阶层、语言群体、或政治派别等有很大重合。

宗教自由权利会受到公然和微妙的多种方式践踏。下面列举的五种类型有助于人们认识到践踏或限制宗教自由的多种形式。在极权或专制政权以及表现出对非主流宗教明显敌视的国家里,很多践踏和压制出自国家执法人员之手。然而,在其他具有适当宗教自由法律的国家里,我们可能看到,国家执法人员由于忽视调查和起诉社会歧视案而未能维护相关的法律。另外还有一些情况是,有些国家施行某些有利于主流宗教的歧视性法律,或者通过立法或政策来歧视被国家定为邪教的非主流宗教团体。

第一类,即最公然践踏的现象,出现在试图控制宗教思想和言论的极权和专制政权国家。这些政权因宗教信仰及其对极权政府的独立性而将部分或全部宗教团体视为国家敌人。一些国家政府敌视和压制某些团体,往往将其定为"安全威胁";有必要对正当表达政治不满的宗教团体与滥用宗教名义主张对其他宗教团体或国家使用暴力的宗教团体加以区别。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以安全考虑为由而对和平举行宗教活动的人员的宗教言论加以广泛压制,本报告视之为侵权行为。例如,一些国家政府以反恐之战为借口压制和平形式的宗教活动。 报告还注意到,在那些对被怀疑信奉极端主义的宗教人士采取过激行动的国家和情况中,宗教自由遭受了严重限制。 例如,在一些国家,由于害怕被政府定为宗教极端主义者,许多人不敢经常前往清真寺作祷告。

第二类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是,国家敌视宗教少数派或未经批准的宗教。这些国家实行的政策迫使宗教信徒放弃信仰,导致宗教团体的成员逃亡国外,或使某些宗教团体受到恫吓和骚扰。例如,报告指出,存在着与族裔相关的宗教压制,即多数派族裔主导的政府打压少数派族裔的信仰。报告还详细记录了一些情况:政府利用个人的宗教信仰为依据来判断其政治立场,某些宗教团体因此受到恐吓和骚扰。

第三类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是,国家未能对宗教团体所受到的社会歧视或侵犯采取行动。这些国家或许有阻止宗教歧视和迫害的法律,但政府官员未能防止针对宗教少数派的袭击、骚扰和其他伤害行为。保护宗教自由不仅限于制定在书面上看似在捍卫宗教自由的法律和政策,还要求各级政府为防止政府或个人的侵权行为而采取积极行动,将权利践踏者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补偿。政府有责任确保其执法人员不侵犯宗教自由,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宗教自由,不使个人压制他人的权利。另外,政府非常有必要促进形成对所有人相互宽容与尊重的环境。本报告记录的案子包括,有些政府未能防止践踏宗教自由的发生,或者对个人、非政府实体或地方执法人员践踏宗教自由的行为未能作出一致和强有力的反应。

第四类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是,政府颁布具有歧视性的法律或实施的政策有利于主流宗教,不利于非主流宗教。这些情况往往源于主流宗教在历史上形成的主导地位以及对新生或非主流宗教的偏见。尽管一国中的大多数人可以在不受到骚扰的情况下从事宗教活动,这种情形并不意味着该国人民真正享有选择其信仰和自由地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而且,当国家只赞成对主流宗教的某一种解释时,国家对宗教的支持也会导致对主流宗教信仰者的限制。

最后一类是,通过将某些宗教定位为危险邪教或教派而对其实行歧视,这是一种常见的限制宗教自由的做法,即使在一些尊重宗教自由的国家也是如此。例如,本报告记述了逊尼派穆斯林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对什叶派穆斯林的指责歧视,反之也是如此。在政府规定人们的信仰并要求必须按其中一种信仰传统而从事宗教活动的地方尤其是这样。

《概要》下述内容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美国政府为推进国际宗教自由、针对侵犯宗教自由情况特别严重的各个"特别关注国"(Countries of Particular Concern)采取的行动。第二部分概述一些包括"特别关注国"在内的其宗教自由状况非常令人关注的国家的情况,介绍了其中每个国家的法律状况和相关政策,并且举例说明政府侵犯宗教自由的具体行为或政府为促进或保护宗教自由所采取的积极步骤。其中大部分国家都存在上述提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

第一部分:美国对特别关注国采取的行动

1998年的《国际宗教自由法》(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要求对世界范围的宗教自由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将在报告期内"存在或容许存在特别严重侵犯宗教自由情况"的国家确定为"特别关注国"。在此之后可能会有一个谈判期,在谈判期内,美国力争与被确定为特别关注国的国家共同努力以改变这种状况。随后,根据谈判结果,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的要求采取一项或多项行动。按该项立法的规定,对"特别关注国"可采取的行动包括实行制裁、通过谈判达成双边协议和给予豁免等。美国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任所大使及其办公室全年致力于对各"特别关注国"开展促进宗教自由的各项行动。本部分突出介绍其他美国政府官员为推进宗教自由和鼓励各国政府采取积极步骤改善宗教信徒的状况而采取的行动。2006年11月,国务卿重新确定缅甸、中国、北韩、伊朗、苏丹、厄立特里亚和沙特阿拉伯为"特别关注国"。国务卿首次将乌兹别克斯坦确定为"特别关注国"。越南未被再次列为"特别关注国"。关于美国对被确定为"特别关注国"的国家和其他国家采取的行动,可参阅有关具体国家的报告。

缅甸

自1999年以来,国务卿每年都将缅甸确定为"特别关注国"。2006年,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决定继续对其实行制裁,包括基于《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的规定严禁向其出口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国防物品和国防服务。针对缅甸侵犯人权的状况,美国政府对其实行多种金融和贸易制裁措施。美国政府向包括政府官员、宗教领袖、个体公民、学者、外交人员、国际商务人士及新闻从业人员在内的缅甸社会各界人士倡导宗教自由。通过在不受缅甸政权官员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接触和旅行,使馆人员向很多与外界没有其他接触渠道的地方非政府组织及宗教领袖提供支持和交流信息。

中国

自1999年以来,国务卿每年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为"特别关注国"。 2006年,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决定延续制裁,包括基于《对外关系授权法》(Foreign Relations Authorization Act)限制向其出口控制和侦查犯罪的仪器设备。美国国务院、美国驻北京大使馆及美国驻成都、广州、上海和沈阳领事馆通过协调努力,鼓励中国扩大宗教自由,对正面趋势给予支持,同时对侵权行为予以谴责。美国官员在公开和不公开场合一再敦促中国政府尊重宪法赋予公民并得到国际公认的行使宗教自由的权利,释放所有因宗教活动而服刑囚犯。布什总统分别在2006年7月和2006年11月与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圣彼得堡和河内举行会晤时,提出了宗教自由问题。赖斯(Condoleezza Rice)国务卿和内格罗蓬特(John Negroponte)副国务卿在与中国高级官员的多次会晤中,都表达了对中国宗教自由状况的关切。美国驻华大使和其他高级官员在公开讲话以及与中国官员的非公开外交接触中,突出提到宗教自由问题和具体的宗教良心犯案件。

厄立特里亚(译文从略)

伊朗(译文从略)

北韩

自2001年以来,国务卿每年均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确定为"特别关注国"。2006年,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决定延续制裁,其中包括基于《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和"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 Amendment)对正常贸易关系和其他贸易优惠的限制。美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外交关系,但是经常通过多边论坛和在与北韩有外交关系的政府的双边会晤中提出对宗教自由的关注。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由美国共同提出的谴责北韩恶劣人权纪录的决议。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美国政府为针对北韩人权问题的一项国际宣传运动提供了资金。此外,国务院继续为全国民主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提供资金,用以支持设在韩国的非政府组织加强和扩大监督报告北韩人权状况的努力。自由亚洲电台(Radio Free Asia)和美国之音(Voice of America)也有固定的朝鲜语广播。北韩人权特使莱夫科维茨(Jay Lefkowitz)自2005年就任以来,敦促包括韩国和日本在内的其他国家及欧洲联盟加入日益扩大的国际努力,促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改善人权状况,解决侵犯宗教自由问题。

沙特阿拉伯(译文从略)

苏丹(译文从略)

乌兹别克斯坦(译文从略)

第二部分 具体国家的宗教自由状况

本部分列出宗教自由状况十分引人注目的一些国家的概况。针对其中每个国家,本部分均指出其法律状况和相关政策,并举例说明该国政府在本报告期内侵犯宗教自由的具体事实或促进及保护宗教自由的积极举措。

阿富汗(译文从略)

缅甸

缅甸的压制性专制军事政权对某些宗教活动施加限制并经常侵犯宗教自由权。登记注册的宗教的大多数信徒可以从事自己选择的祈祷活动,但政府继续渗透和监视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几乎一切团体的活动。它还有计划、有步骤地限制佛教神职人员促进人权和政治自由的努力,阻挠或禁止宗教少数派团体修建新的祈拜场所。缅甸政府积极推行上座部佛教,尤其是在少数民族中。虽然没有关于非佛教徒被迫皈依佛教的新报告,政府继续对学生和贫穷青年施压,使他们信奉佛教。信奉佛教一般仍是在政府和军队中晋升高级职务的先决条件。针对穆斯林的暴力继续发生,穆斯林的活动也仍然受到严密的监视。全国各地继续存在对基督教徒和其他非佛教宗教少数派信徒的限制。

中国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政府仍然极其缺乏对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尊重。宪法对行使宗教信仰权利的保护仅限于其界定的"正常"活动,并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任何外来控制"。中国法律还禁止公开劝教。没有什么迹象说明2005年生效的新的宗教事务条例改善了宗教自由状况;新条例仍然只将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和信仰定为正当合法。在中国的多数地区,宗教信徒可以不受阻碍地在官方批准的场所祈拜。但在有些地区,宗教活动受到很大限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官员严格控制宗教活动。维吾尔族穆斯林维权人士热比娅·卡德尔的三个儿子被判处徒刑和/或罚款,据报道,她的两个儿子遭到当局殴打和酷刑。西藏、内蒙古自治区和中国其他藏族地区的藏传佛教徒在宗教活动和组织能力方面都受到限制。2006年9月,一名17岁的藏族尼姑在试图越境进入尼泊尔时,遭到中国边防军的枪击致死。继续有大量关于未登记注册的新教教会和"家庭"教会遭受压制的报道,一些家庭教会领袖被拘押、正式逮捕、判刑或劳教。据报道,中国政府于2007年春季驱逐了100多名外国传教士,有些团体称这是政府在2008年奥运会前发动的驱逐传教士和加紧控制基督教家庭教会的一项行动。2007年春,多个家庭教会报告说,政府干涉这些教会的宗教活动,骚扰其领袖和成员。"地下"天主教主教也受到压制,主要是因为他们忠于被中国政府指责为干涉中国内政的梵蒂冈。2007年1月,梵蒂冈批准了中国大陆选择的一名天主教牧师被册封为广州教区主教,这是梵蒂冈自从2006年春双边关系趋于紧张后第一次对大陆任命的主教给予支持。2007年6月,教皇本笃十六世发表了致中国天主教徒牧函,邀请他们解决分歧并呼吁中国进行"相互尊重、有建设性的对话",教皇牧函发表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主张改善中梵关系。政府继续压制被其划为"邪教"的团体,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基督教派和法轮功。法轮功修练者继续遭到逮捕、拘押和监禁,据可靠的报告,一些法轮功修练者因遭受酷刑和虐待而死亡。

古巴(译文从略)

埃及(译文从略)

厄立特里亚(译文从略)

印度(译文从略)

伊朗(译文从略)

伊拉克(译文从略)

以色列及被占领土(译文从略)

老挝

在本报告期内,尊重宗教自由的整体状况没有显著改变。虽然对非新教团体的尊重略有改善,但是对新教团体的尊重则在全国数个地区出现倒退。在大多数地区,官员一般尊重受到宪法保护的多数教派信徒的祈拜权利,但这仍必须在政府严格限制的范围内。当局继续在某些地方表现出对宗教少数派活动的不宽容,特别是对基督新教徒的宗教活动。一些地方官员对非主流的新教教徒施压,在博利坎塞、华潘和琅南塔等省,以逮捕和强行驱逐出村作为威胁,强迫他们放弃信仰。在琅南塔、乌多姆、沙拉湾、沙湾拿吉和万象等省,有新教教徒遭到逮捕和拘留。在一些地区,新教少数派被禁止聚会祈祷。在新教教徒积极从事劝教活动的地方,地方官员有时对这些教徒实行"再教育"。两名佛教僧人因未经政府许可受戒而在博利坎塞省被捕。 族裔之间的冲突有时加剧了宗教不和。

北韩

尽管北韩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但真正的宗教自由并不存在。在本报告期内,北韩对宗教自由的尊重仍然很差,毫无变化。 对金正日及其父亲的个人崇拜仍然是北韩政权重要的意识形态支柱,时常近乎于国家宗教教义。北韩政府严格限制宗教自由,其中包括限制有组织的宗教活动,这种活动只能在官方承认的、与政府有关的组织的严密监督下才能进行。一些去过北韩的外国人士指出,国家批准的教堂活动看起来经过刻意安排,充满支持当局的政治内容。叛逃人员的报告继续提到,他们目睹当局在过去几年中逮捕和处决地下基督教会成员。据报道,2006年3月政府以"从事间谍活动"为名判处孙正男死刑。但是,非政府组织称,孙正男遭到判刑是因为他同中国境内的基督教组织有联系以及他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进行劝教活动。迄今无法确定孙正男是否已被处决。没有有关因宗教原因被拘留或囚禁的人员的可靠数字,但是有未经证实的报告说,有很多人因其宗教信仰和活动而被关押。监狱条件恶劣,普遍存在酷刑和饥饿。曾经被囚禁的难民和叛逃人士说,因宗教信仰而被关押的囚犯得到的待遇一般比其他囚犯更恶劣。

巴基斯坦(译文从略)

俄罗斯(译文从略)

沙特阿拉伯(译文从略)

斯里兰卡(译文从略)

苏丹(译文从略)

土库曼斯坦(译文从略)

乌兹别克斯坦(译文从略)

委内瑞拉(译文从略)

越南

在本报告期内,尊重宗教和宗教活动自由的状况继续有重大改善。越南加强了对2004年"宗教信仰条例"(Ordinance on Religion and Belief)和2005年发布的宗教政策补充法规的执行。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Religious Affairs)举办了多个项目,对各宗教教派人员进行有关登记程序的培训,并使地方当局通过培训明确如何落实国家宗教法律框架。有许多新的教会在全国64个省、直辖市进行了登记,还有一些教派则进行了全国一级的登记。2007年1月, 越南总理阮晋勇对梵蒂冈进行访问并拜会了教皇本笃十六世;同年3月,一个梵蒂冈官方代表团访问了越南,作为对越南总理访问的回访。越南公民大体上被允许更自由地信奉宗教。尽管取得了进步,但在贯彻越南的宗教法律框架方面仍存在问题,其中包括:在北方地区和西北高原登记新教教徒的工作迟缓、有时停滞;官僚主义的拖延与阻碍;对发展新教徒继续加以限制;在建立天主教神学院和新教牧师培训班过程中存在着困难;以及涉及一些宗教教派的土地征用问题尚未解决。虽然大部分省级政府在落实宗教法律框架方面表现积极,但少数省级政府相差很远。不过,大多数宗教团体报告说情况有改善。

(2007年9月14日发布)

2007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前言

2007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英文全文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http://usinfo.state.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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