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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发布《2007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

美国国务院于6月12日发布《2007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The 2007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就现代奴役的性质和范围以及世界各国政府为打击和消灭奴役行为广泛采取的行动公布最新的全球性评估。本期报告的报告期为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报告涉及那些被确定作为严重形式人口贩运活动大量受害者的来源地、中转地或目的地的国家。报告的重点在于各国政府为打击贩运已经采取的具体行动,尤其是对贩运分子的起诉、定罪和判刑,以及保护受害者的措施和预防工作。

国务卿康多莉扎·赖斯(Condoleezza Rice)在致读者的信中表示:"人口贩运是现代的一种奴役形式,是一种新型的全球性贩运奴隶的行为。人口贩子为了攫取利润和收益,采取弱肉强食的手段对待我们中间最容易受欺凌的群体,其中主要是女性和儿童。他们诱使受害者遭受非自愿性劳役和性奴役的苦难。今天,我们又一次受到良知的感召,要求消除男女同胞所受的屈辱。早在19世纪,全世界坚定的废奴主义者共同发起了一场打击这种罪恶行径的全球性运动。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总统承诺由美国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抗击这个21世纪的严峻挑战。美国是坚决制止人口贩运的所有的国家的坚定盟友。"

 

 

2007.06.12

国务卿康多莉扎·赖斯(Condoleezza Rice)致读者

 

 尊敬的读者:

200年前,英国议会(British Parliament)宣布禁止跨大西洋贩运奴隶的活动,由威廉·韦尔伯福斯(William Wilberforce)领导的长达几十年的废奴运动终获成功。

人口贩运是现代的奴役形式,是一种新型的全球性贩运奴隶的行为。人口贩子为了攫取利润和收益,采取弱肉强食的手段对待我们中间最容易受欺凌的群体,其中主要是女性和儿童。他们诱使受害者遭受非自愿性劳役和性奴役的苦难。今天,我们又一次受到良知的感召,要求消除男女同胞所受的屈辱。早在19世纪,全世界坚定的废奴主义者共同发起了一场打击这种罪恶行径的全球性运动。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总统承诺由美国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抗击这个21世纪的严峻挑战。美国是坚决制止人口贩运的所有的国家的坚定盟友。

第7期人口贩运问题年度报告(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记录了外国政府在制止人口贩运,起诉犯罪分子以及保护贩运受害者方面进行的各项工作。报告还揭露了一些最黑暗的事例,要求所有打击人口贩运不力的国家承担责任,不论是友邦还是敌国。

羞惭之心产生的动力已驱使很多人采取行动并推行前所未有的改革;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日益增强,促使打击这种罪行的行动取得重大进展,也大大改善为在各地发现的受害者提供援助的工作。

制止人口贩运是当今一项神圣的道义使命。我们将联合盟国和友邦,继续努力制止这种残忍的罪行。感谢大家加入这场新的废奴运动。携起手来,我们就能改变局面,就能为全人类构筑一个更安全、更自由、更繁荣的世界。

真诚的,

康多莉扎·赖斯(Condoleezza Rice)

(完)

 

2007.06.12

《2007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的重点

 

人口贩运问题报告(TIP Report)最全面地介绍全世界各国政府打击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的努力。本期报告的报告期为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报告涉及那些被确定作为严重形式人口贩运活动大量受害者的来源地、中转地或目的地的国家。《2007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就现代奴役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全世界各国政府为打击和消灭奴役行为广泛采取的行动公布最新的全球性评估。

由于贩运活动可能遍及全世界每一个国家,本报告如未提及某个国家,只说明缺乏有关信息。各国专述部分阐明了贩运问题的范围和性质,说明将有关国家列入报告的理由以及该国政府打击贩运的努力。每项专述还根据《贩运受害者保护法》(TVPA)的要求,评估有关国家政府遵守消灭贩运活动最低标准的情况,并对进一步打击贩运的行动提出建议。各国专述的其余部分介绍各国政府打击贩运的执法行动,保护受害者和制止贩运的努力。每项专述说明将某一个国家归入第一列、第二列、第二列观察名单或第三列的依据。如果某一国被列入第二列观察名单,专述部分将根据《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的有关要求附加解释性说明。

《贩运受害者保护法》列出三项因素作为确定一个国家归入第二列名单(或第二列观察名单)或第三列名单考虑的依据:1)这个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属于严重形式人口贩运活动的来源地、中转地或目的地;2)这个国家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未达到《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的最低标准,尤其是该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存在与贩运有关的腐败;3)该政府打击和消灭严重形式人口贩运活动具有的资源和能力。

有些国家为制定打击贩运活动的努力目标,召开了会议并建立特别事务组或制订了全国行动计划。但在对一个国家的努力进行评估时,会议、计划和特别事务组不是考虑的主要因素。本报告的重点在于各国政府为打击贩运已经采取的具体行动,尤其是对贩运分子的起诉、定罪和判刑,以及保护受害者的措施和预防工作。本报告不着重考虑处于草案阶段的法律及尚未颁布的法律。最后,本报告的重点不在于政府所做的间接有助于减少贩运活动的努力,如教育计划、扶持经济发展或促进男女平等的项目,虽然这些努力都是值得肯定的。

 

2007.06.12

《2007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 - 中国(第二列观察名单)

 

 《2007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

中国(第二列观察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性剥削和强制性劳役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活动的来源地、中转地和目的地。儿童遭到以商业性的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中国的贩运活动大部分发生在国内,但也有相当数量的中国公民遭到跨国贩运,往往夹在大批偷渡人口中被贩运到非洲(Africa)、亚洲(Asia)、欧洲(Europe)、拉美(Latin America)、中东(Middle East)和北美(North America)。妇女往往听信可以正当就业的虚假许诺,结果受到商业性的性剥削,大部分散布在台湾、泰国(Thailand)、马来西亚(Malaysia)和日本(Japan)等地。在其他一些案例中,中国男女公民需承担极其高昂的费用,被偷渡到世界各地的目的国,然后被迫接受商业性的性剥削或剥削性劳役,以偿还欠贩运分子的债款。来自蒙古(Mongolia)、缅甸(Burma)、北韩(North Korea)、俄罗斯(Russia)和越南(Vietnam)的妇女和儿童被贩运到中国受到强制性劳役,被迫成婚或卖淫。大多数设法离开北韩的人自愿进入中国东北,但其中一些人在进入中国后处境困难而且没有身份,因而遭到贩卖,被迫卖淫、成婚或接受强制性劳役。

国内人口贩运仍是中国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据估计,每年在国内遭到贩运的人口至少有10,000到20,000人。据国际组织报告,在中国国内遭到贩运的人口有90%是妇女和儿童,主要从安徽、河南、湖南、四川、云南和广东省被贩运到中国东部沿海的富裕省份受到性剥削。尽管难以确定中国男女出生比例失调,即男性多于女性,是否是造成目前拐卖妇女与他人成婚的因素,但一些专家相信这已经成为或可能成为一个原因。

 中国政府没有完全达到制止贩运活动的最低标准,但正在为此做出重大努力。中国连续第3年被列入第二列观察名单,因为中国未能证明已进一步改善全面保护受害者的服务和解决以非自愿劳役为目的的贩运问题。中国在某些方面取得了进展,例如坚持执行打击贩运的法规并在一些重点地区建立收容所,向贩运受害者提供短期照顾,从而使照顾受害者的工作得到某些改善。但中国未能在一些地区改善为受害者提供的综合性援助,并继续将来自北韩的贩运受害者视为经济移民,常常将他们遣返回北韩,结果使他们遭受非人待遇。中国加强了同越南共同打击跨境贩运的合作,并曾在处理某些人口偷渡案的过程中同美国执法机构合作。两国在美中执法合作联合联络组(U.S.-China Joint Liaison Group)的框架下组建了一个人口偷渡问题专案组。中国打击以强制性劳役为目的的贩运活动的努力仍不充分。中国应当采取重大措施改善这些方面的工作;根据其承担的国际义务修改反贩运法规,其中包括严禁对未满18岁者进行商业性的性剥削并禁止一切形式的强制性劳役;以及按计划最后完成并实施全国行动计划(National Plan of Action)。

惩治

在本报告期内,中国继续采取按刑法惩治贩运分子的行动,但政府公布的数据难以得到证实,而且有关数据似乎将贩运与人口偷渡和非法领养混为一谈。 根据中国刑法,对未满14岁的女孩实行强迫卖淫、绑架和商业性的性剥削应负刑事责任。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惩处,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在内,足以起到镇慑作用,相当于对严重罪行规定的量刑。 中国没有禁止以强制或欺骗手段从事商业性的性剥削行为,也没有取缔包括债务奴役在内的一切贩运形式。尽管刑法第244条严禁雇主强迫职工劳动,但它所规定的最长可达3年的有期徒刑及/或依法罚款的惩处不够严厉,不过情节严重者会受到更严厉的惩处。在本报告期内,中国公布受到调查的贩运妇女和儿童案为3,371件。 但这个数字可能包括绑架儿童供人领养的案件或人口偷渡案件,而根据本报告的评估标准,此类绑架儿童案并不属于非法贩运。中国各地的省级政府解救了371名受害者,逮捕了415名贩运嫌疑分子。2006年6月到9月间,中国加强了同越南有关当局的合作,联合破获了13个贩运网络,解救了193名受害者。据报道,中国政府还在2006年底同泰国和缅甸共同发起了类似的行动。中国没有提供共有多少人被定罪的数据;2006年12月在安徽省至少有6名贩运分子被定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

尽管中国人在国内和国外被迫从事非自愿劳役问题的严重程度未得到证实,但这个问题持续存在。中国政府没有公布对这类犯罪采取调查、逮捕或起诉行动的任何情况。据中国官方媒体报道,至少在4个案例中,中国政府对限制流动工人自由的雇主判处徒刑或罚款。在本报告期内,劳动部增加了全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的人数,以加紧解决强迫职工劳动的问题。尽管中国政府已普遍整治腐败,但没有表明为调查和惩处共谋贩运的政府官员采取系统化的措施。

保护

在本报告期内,中国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工作略有进展,尤其注意容易受贩运活动侵扰的南部边境省份。据中国公安部(MPS)的报告,2006年秋天在缅甸和越南边界一带开设了两个边境联络处(Border Liaison Offices, BLO) 。边境联络处提供短期的收容,还提供医疗服务。然后受害者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All-China Women’

s Federation, ACWF)的协助下返回原籍。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一个由政府提供经费并受政府领导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边境联络处工作的公安部官员据说曾接受过训练,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识别贩运受害者。此外,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说,该组织已在广西省、江苏省、云南省和四川省开设了收容所。广西省当局还在2006年2月成立了边境贩运问题援助中心(Border Trafficking Aid Center) ,已为近30名受害者提供住宿、医疗和短期的康复治疗。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建立了全国和地区热线,协助妇女获得法律咨询和援助。

对于解决受害者的需要而言,这些保护性服务仍具属临时性,而且显得不足;例如在云南省,没有人向商业性的性剥削受害者提供心理方面的服务,一般在几天后即送受害者回家。政府依靠"救助儿童会"(Save the Children)等组织安全地遣返受害者。中国在情况最严重的省份采取了一些措施,改进政府内部的协调和与政府以外的组织合作 。

中国采取了一些措施,特别是通过加强跨边境的合作,加强识别和保护外国和本国的贩运受害者。然而有些贩运受害者,包括某些从台湾返回的中国大陆的受害者和来自北韩的贩运受害者已面临各种惩处;例如,被中国认为属经济移民的北韩人一律被递解出境。外国的受害者被送到可能使他们面临困境受到或惩处的国家,政府并未向他们提供其他的合法归宿。在许多情况下,一旦发现从事卖淫的妇女,一概视之为罪犯,没有适当地设法识别其中是否有贩运的受害者。公安部表示,从国外返回的中国贩运受害者未受到惩处或罚款,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说,免受惩处的事例只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出面干预的情况下得到权宜处理。

预防

中国今年加强了预防人口贩运的工作。政府与邻国合作取缔几个贩运妇女与儿童的跨边境贩运网络。云南省当局举办了一次对媒体的宣讲活动,提高记者对打击贩运战略、受害者保护和相关法律的认识。其他为提高公众认识举办的项目有:四川省当局以主要的劳务市场为重点,在各大市场张贴宣讲有关知识的海报,通过大屏幕电视发布公益广告;向容易受贩运之害的流动工人发放介绍法律保护、资源信息和热线电话号码的小册子。中国虽然采取了某些积极步骤,但尚未通过打击人口贩运的全国行动计划草案。中国尚未签署《2000年联合国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议定书》(2000 UN TIP Protocol)。

(本部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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