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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谈后

对不具备移民资格的豁免

      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美国移民及国籍法被裁定不具备获取移民签证的某些个人可以通过提交“特许豁免申请表格”(I-601表)申请获得豁免。I-601表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提交。

      就广州领事馆而言,如果你符合资格申请特许豁免,工作人员会给你一份特许豁免申请程序说明, 你必须严格按照这份说明的要求前往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处驻广州办公室提交特许申请及相关材料。 如果豁免申请被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处批准,领事馆会继续余下的签证签发步骤。 如果豁免申请被拒绝,申请人会被书面告知相关决定,签证将不会被签发。没有获发“特许豁免申请程序说明”的个人不能提交特许豁免的申请。

注意:所有特许豁免的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特许豁免申请表格(I-601表)以及“特许豁免申请表第二部分”。

如果申请人曾被拒绝入境,驱逐或递解出境,此申请人须同时提交I-212表 即“驱逐或递解出境返美许可申请表”。只有在其“特许豁免申请程序说明”上特别注明需要提交I-212表的个人才要提交I-212表。 所有需要提交I-212表的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I-601表以及“特许豁免申请表第二部分”。

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处收到申请材料后需要长达6 个月处理你的特许豁免申请。 我们恳请你在申请受理中避免与该处联系。你将会被书面告知相关决定。

特许豁免申请表格的链接:

特许豁免申请表格(I-601表)

特许豁免申请表第二部分

驱逐或递解出境返美许可申请表(I-212表)